(2017)粤01执复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景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景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复21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袁景维,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袁景维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47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袁景维、广州清水鱼儿服饰有限公司、聂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日,将已查封的袁景维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五径2号106房及逸景东五径2-6号车位054,以(2016)粤0105委评字第212号司法委托书委托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了财兴房评字【2016】第17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五径2号106房为3007600元,评估单价每平方米28290元;逸景东五径2-6号车位054为353000元。袁景维对该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请求重新进行评估。执行法院认为,关于袁景维认为评估报告“未综合各项因素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科学合理地确定价值”的异议,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也没有事实依据,由于评估涉及专业技术领域,评估结论具有专业性,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袁景维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袁景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精准评估,估价设定存在臆断,涉案房屋正在出租,应将收益列入评估价值,评估公司没有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未综合各项因素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科学合理地确定价值,对该评估报告应不予采纳。为此,其提出复议请求:1.撤销(2017)粤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2.对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五径2号106房及逸景东五径2-6号车位054重新进行司法评估。本院查明,执行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委托法院应当在3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和解释。”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袁景维以评估机构未将出租收益列入评估价值,未采用市场比较法、未综合各项因素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科学合理地确定价值为由,要求对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评估,实际上属于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准许重新评估的情形,其可通过法院向评估机构转交书面异议书,由评估机构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和解释。复议申请人袁景维针对涉案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袁景维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袁景维的复议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袁景维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执异12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森审判员 赵 彤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红丽霍韵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