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赵永军,张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博路双沟矿站西。法定代表人:高庆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美娟,女,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军、张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永军、张美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