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泰恒业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同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丽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71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100万元、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30万元。二、查封、扣押慈溪市洲展燃料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财产、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30万元的财产。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