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BDA国际企业大道20号,联系方式010-6785****。法定代表人刘爱森。被执行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156号富天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冯国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6-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立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