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正成高琼与汪富安徐贵堂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成,高琼,汪富安,徐贵堂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619号原告:王正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高琼,女,1965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才江,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富安,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徐贵堂,女,1942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正成、高琼诉被告汪富安、徐贵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正成、高琼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成、高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成、高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王正成、高琼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正成、高琼负担。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