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洁申请执行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陈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女,回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云南省漾濞县人。被执行人:陈红云,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陈洁申请执行陈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云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2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陈红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红云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洁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红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陈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伊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