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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李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54号申请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联群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乔勇被申请人: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乔野堡村。法定代表人:李钦庆被申请人:李钦庆,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申请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李钦庆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绛县宏元纺织有限公司、李钦庆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