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新宏、林慧萍、林文高、林镇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新宏,林慧萍,林文高,林镇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新宏,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慧萍,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文高,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镇城,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新宏、林慧萍、林文高、林镇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1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