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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加与被执行人明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加,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加,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明建国,男,生于1959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加与被执行人明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加与被执行人明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李长加书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先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