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本惠、吉林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本惠,吉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本惠等103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王本惠,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中,省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伟、王泽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本惠等103人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省政府)不予受理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6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对吉林省政府作出国土资函[2008]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795号批复)。2007年10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春市政府)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吉城际铁路、哈大客运铁路专线”长春段及“哈大客运铁路长春联络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2008年5月6日、6月6日,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长春市绿园区拆迁办公室签订了《绿园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征地、拆迁总承包协议》及《征地委托协议》,由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王本惠等103人的宅基地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6年5月11日,王本惠等103人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吉林省政府对征收申请人宅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未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2016年5月16日,吉林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王本惠等103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请王本惠等103人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016年5月22日,王本惠等103人向吉林省政府提交了《王本惠对于行政复议补正通知所作出的说明》,认为吉林省政府“在征地拆迁管理中具有主动监督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提起”。2016年5月24日,吉林省政府作出吉政复决字(2016)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王本惠等10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本惠等103人既没有提供其曾经向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吉林省政府申请对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征地拆迁工作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吉林省政府应当依职权对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征地拆迁工作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吉林省政府基于以上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等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王本惠等10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本惠等103人的诉讼请求。王本惠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王本惠等103人认为吉林省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监管职责,但其未依法履行该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恰恰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是,王本惠等103人未遵照上述规定执行,既未在申请复议时提供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未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吉林省政府认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王本惠等103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本惠等103人申请再审称:主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是吉林省政府的法定职责,不需要王本惠等103人提供曾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情形,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1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再审本案。吉林省政府提交意见称:吉林省政府作出的1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王本惠等103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王本惠等103人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吉林省政府对征收其宅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未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违法。王本惠等103人所主张的职责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该职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吉林省政府以王本惠等10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王本惠等10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结果正确。需要指出的是,王本惠等103人请求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吉林省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无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据之必要。一、二审判决驳回王本惠等103人的诉讼请求,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王本惠等10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本惠等103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晓磊审 判 员 万 挺审 判 员 武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林 璐书 记 员 战 成附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附二:再审申请人名单王本惠孟繁英丁福生马国友刘长清张洪武杨久昌陈春光王本天陈国太张洪生孙少申王丽徐世海庄国有安海光王玉范刘玉海王树林朱廷仲张玉玲张春林白玉斌白春维白春东单哲仁王胜利张国军韩国龙李树森孙长福赵国军朱国会杨秀荣朱玉红朱玉伟刘云松杨树廷赵军梁文龙梁清德荀中龙荀东海周景志田玉喜于长海刘文坦李淑雁王井生乔有高桂兰王亚华张国民王立友张金珊张华王书东刘淑琴高洪安高洪学刘永福杜启发苗德起苗海龙国义周臣周海龙史桂杰王本信王继光李香武王桂香刘付张万发王贵刘军李淑清孔祥彬徐立营吴佐利李成宝付伟侯照山曹德山刘艳霞曹洪军井春华郭纯生郭金平张志华刘万军刘焕忠刘普德张玉军季春生李景才王云杰王云成王云江曲百义宋永玖陈东聂春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