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孙少山、连云港千力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千力建材有限公司,孙建荣,贺云霞,孙琴,刘毅,肖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60号申诉人(被执行人):孙少山,男,1931年3月29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荣,男,1962年11月12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千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池月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浩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建荣,男,1962年11月12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贺云霞,女,1963年6月9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琴,女,1987年2月5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毅,男,1983年9月14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肖加英,女,1932年3月8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诉人孙少山对(2014)连执字第00538-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本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717号执行监督函,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审查。申诉人孙少山申诉称:1.法律程序颠倒,用连云港千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力建材公司)资产作抵押,超前用债务方的资产贷款,再购买债务方。2.不执行国家规定,计息错误。3.法律文书错漏,没有计算从千力建材公司账户转走金额问题。4.主体抵押物和建筑附属混为一谈,拍卖掉不应该拍卖的物业。5.律师费不当,贷款本金是497万,律师费是按600万元算。6.评估收费违规,收费过高。7.扩大执行范围,进行老赖负面宣传,使我们被迫关门、停业、货源中断,货款收不回,经营、名誉双重损失。8.执行裁定书送达时间距裁定作出时间间隔111天。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连云港分行)答辩称:第一,淘宝网上有E拍贷,这是各家银行和省高院签订的合同,就是鼓励成交,这个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做E拍贷贷款要有过程,我们计算利息只计算到成交日即3月19日。先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成交后,买方才能办理过户,抵押给银行贷款,然后款汇到法院账户。第二,关于计息问题,严格按照调解书进行的计算,固定利率约定是6.9,因为没有按时还款付息,根据合同要加收40%罚息,也就是9.66,承兑汇票利息计算是按照从我们垫付款项时开始计算,也就是出票日6个月以后计算利息,汇票的日万分之五计息,年息18%,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总共划走千力建材公司2万多块钱,诉讼时没减掉,诉讼后才把款划走,所以计算执行款时,我们做了更正,执行时已经扣除了2万多块钱。第四,淘宝网上的拍卖公告已经明确了拍卖标的包括主体及附属物,评估时对附属物一并评估,作为整体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时是整体处理,没法分开处理。第五,律师费按497万计算,按物价局标准算一审律师费也超过20万,标的乘以3%+6.78万,这是一审律师费,超过20万,我行已经压低了。如果认为律师费有问题可以到主管部门投诉。第六,评估费是评估机构依法收取的,银行按照法院交费通知缴费。第七,上失信名单,是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审查查明:中行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千力建材公司、孙建荣、贺云霞、孙琴、刘毅、孙少山、肖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连执字第0053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千力建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池月路西侧793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连国用(2009)字第XP000xxx号]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号为:连房权证开字第××号、K0××91号、K0××46号)予以查封(该土地、房产抵押给中行连云港分行);对被执行人肖加英所有的位于新浦区××路基业玫瑰××楼××单元××室房屋(丘号为:2200xx-1)、孙建荣所有的位于新浦区××都××#楼××室房屋(丘号为:227xxx-5)予以查封。另查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千力建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大浦工业区池月路西侧793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地上附属物及装潢委托连云港市旺达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1969600元(其中:土地为:2634800元、房屋为:8213300元、无证房屋为:79800元、附属及装潢为:1041700元)。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中行连云港分行以该房地产估价报告所评估的资产价值高于市场价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行连云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连执异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准许中行连云港分行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对上述评估的资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价,该标的物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对上述流拍的资产进行公开变卖,因无人参加竞价,该标的物流拍。于2016年3月19日对上述流拍的资产进行第二次公开变卖,该标的物变卖成交。竞买人连云港菲利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7660800元购买上述变卖资产,并于2016年4月8日将变卖价款3660800元汇至本院账户。未到帐金额4000000元,经中行连云港分行审查后,具备网拍贷款条件(E贷款),竞买人连云港菲利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将400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本院作出(2014)连执字第00538-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变卖的土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连云港菲利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地上附属物清场交付完毕。再查明,房地产及附属物拍卖成交价为7660800元,扣除本案执行标的6668184.95元(其中:本金4966041.44元、利息1441207.31元、案件受理费18336.20元、律师费200000元、评估费42600元,合计:6668184.95元)、本案执行费60741元、被执行人千力建材公司应承担的房地产过户税费23391元外,剩余拍卖价款908483.05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被执行人千力建材公司。至此,被执行人千力建材公司已履行(2014)连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行与被执行人千力建材公司、孙建荣、贺云霞、孙琴、刘毅、孙少山、肖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公开、合法、有效,且本案已执行完毕。对于申诉人孙少山提出的有关执行中拍卖程序颠倒、利息计算错误、多划走千力建材公司2万多块钱、主体抵押物和建筑附属混为一谈、律师及评估费用过高、扩大执行范围进行老赖负面宣传等申诉理由。经审查,本案执行中的拍卖是依据有关拍卖规定进行的,拍卖程序合法,拍卖结果有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故执行中对延期履行金、罚息等应依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计算,其计算数额适当。划走千力建材公司2万多块钱已在本案执行中予以更正,申诉人也予以认可。因涉案执行标的主体及附属物结为一体,评估时对主体及附属物一并评估,并无不当。律师费用已在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系申诉人对律师费用的认可。评估费用系评估机构依照其行业的规定确定,现无证据证明其不当收取评估费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无不当。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诉人孙少山的申诉请求。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李红梅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学金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