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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0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茂春与唐荣勇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春,唐荣勇,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073号原告:林茂春,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圣,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荣勇,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白菜园街21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6866X。法定代表人:张宏奇。原告林茂春与被告唐荣勇、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茂春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茂春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茂春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诗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