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铁夫与郭成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夫,郭成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786号原告:王铁夫,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郭成疆,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铁夫与被告郭成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夫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