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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珂、张小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珂,张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胡珂,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7号。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沿沟乡下班政村人,农民,现住代县大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小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霞在有关金融单位帐户存款38128元,案件受理费113元,执行费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