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泽文与武威富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泽文,武威富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文,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富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怡景园1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雷皓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春,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泽文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富贤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周泽文上诉称,欠条系根据出货单出具,欠条上的欠款数额包括出货单中的欠款数额,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出具欠条时双方之间的录音以证明该事实。应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结合周泽文提交的录音证据,查清欠条是否双方根据出货单结算后出具的,欠条中的欠款额是否包括欠条出具前出货单中的欠款额。同时,对于周泽文向案外人姚某出具的欠条,武威富贤商贸有限公司能否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应说明理由后依法判处。另外,对于周泽文货车是否属武威富贤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扣留一事,因本案并未处理,且周泽文已另行主张,故不宜在本案中对该事实的性质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6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泽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沈忠清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