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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霍建平与周国伟、黄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平,周国伟,黄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霍建平。被执行人:周国伟、黄海山。本院在执行霍建平与周国伟、黄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黄海山的银行账户并扣押了其名下的×××号轿车。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海山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