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刚与周嘉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周嘉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062号原告:刘刚,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嘉旻,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刚与被告周嘉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到本院领取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但至今未补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