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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刚与周嘉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周嘉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062号原告:刘刚,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嘉旻,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刚与被告周嘉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到本院领取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但至今未补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