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行审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马永林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永林,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191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2006号。法定代表人:岳晓燕,局长。委托代理人:宫守财,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旗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马永林,男,1973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白旗镇三家村二社。被执行人:关海军,女,1980年2月6日生,汉族,系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吴城子村四社农民,现住白旗镇三家村二社。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卫计生征决字[2014]第12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听证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舒卫计生征决字[2014]第122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