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352号之一
被执行人:朱力伍,男,汉族,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执行朱力伍罚金一案中,(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