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国宏与梁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宏,梁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宏,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梁万胜,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黄国宏与被执行人梁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粤07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万胜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国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7)粤0705执18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荣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