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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周辉云、周辉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周辉云,周辉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074号原告: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李仕凤,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平阳坝村5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621216046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辉云(曾用名周辉荣),女,194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周辉艳,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香(系被告周辉艳之母),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周辉云、周辉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仕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长  钱财保审判员  贾鹏程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芙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