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志海与惠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海,惠恩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45号原告:刘志海(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9********),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被告:惠恩林(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0********),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刘志海与被告惠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志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志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6元减半收取5923元,由刘志海负担。审 判 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 锋书 记 员 常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