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岩山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713号 丁岩山、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岩山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岩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共116404.29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621.74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岩山人民币114782.55元,申请执行人丁岩山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1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3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