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焦建方与焦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方,焦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2657号原告:焦建方,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焦立滨,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焦建方诉被告焦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立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建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一月归还,但被告并未及时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焦立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本案缺席审理,被告焦立滨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0日,被告焦立滨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焦建方现金伍仟元整5000,8月30日还本金,欠款人:焦立滨,2017年8月20日。对于借款的过程,原告陈述为:2016年3月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后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上述欠条。综上,可以认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立案时,诉状中被告姓名为“焦利宾”,但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签名则为“焦立滨”,在庭审中原告自认系其书写错误,本院结合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认定被告的姓名为“焦立滨”。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方与被告焦立滨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焦立滨欠原告焦建方借款5000.00元的事实可以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借款被告焦立滨至今未予返还。因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且还款时间届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焦立滨返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立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焦建方借款本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焦立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允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尹九州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