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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045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被告王振江,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振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振江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