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文武、朱彬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武,朱彬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武,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朱彬彦,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朱文武与被执行人朱彬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00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