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9号。被执行人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宝丰银座1号楼1413室。本院在执行宁夏海华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寰亚国际商务会议会展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9047元(执行标的:18864元、执行费1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