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孔祥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孔祥磊,江才友,江木根,陶晓红,孔紫金,高国生,刘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兴。被执行人孔祥磊。被执行人江才友。被执行人江木根。被执行人陶晓红。被执行人孔紫金。被执行人高国生。被执行人刘元秀。申请执行人���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孔祥磊、江才友、江木根、陶晓红、孔紫金、高国生、刘元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孔祥磊、江才友、江木根、陶晓红、孔紫金、高国生、刘元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借款本金554978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燃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浏阳市达浒镇金石村的厂房两处(权证号码分别为713015801、713015802),查明被执行人江才友名下有位于浏阳市大塘冲路阳光家园小区的房产及车库各一处(权证号码分别为710013890、712000050),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木根名下有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禧和社区鸿发园小区的私有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000550**),查询到登记在案外人孔祥硕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天马路浏金水岸小区12栋的房产(权证号码为:715013428,其中被执行人孔祥磊占有该房产50%的份额);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且在另案中处置;4、本院通过土地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孔祥磊、孔紫金、江木根、江才友均在浏阳市达浒花炮艺术焰火燃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股份,上述股份本院均已查封;6、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才友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831**的大切诺基越野车一辆,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国生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89F**的奥迪牌小汽车一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元秀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8GT**的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由本院查封,但因未控制住车辆而无法处置;7、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