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辛仰斌与高新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仰斌,高新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933号原告:辛仰斌,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丽,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郗超,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辛仰斌与被告高新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辛仰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辛仰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高新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仰斌撤诉。案件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计3167元,由辛仰斌负担。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珂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