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凯与何世超、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合江站(川泸运业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何世超,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合江站(川泸运业七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153号原告:李凯,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何世超,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合江站(川泸运业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蓉,经理。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与被告何世超、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合江站、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凯负担。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