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久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久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焦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久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理人王连中,总经理。被执行人焦力,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久久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焦力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4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力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