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志伟与安庆二建池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伟,安庆二建池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谭志伟,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庆二建池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荣,经理。本院在执行谭志伟与安庆二建池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