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晏长君与汪忠平蒋文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长君,汪忠平,蒋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581号原告:晏长君,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忠平,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文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晏长君与汪忠平,蒋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长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长君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晏长君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纯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