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德军与田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军,田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军,男,1956年生。被执行人田德仁,男,1962年生。本院在执行赵德军与田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田德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德仁的账户06**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凤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