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三申请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执4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12034200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19.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