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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43号之三申请人杨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执4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12034200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19.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