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0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淑玉与刘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玉,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0495号原告:张淑玉,女,1943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斌,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张淑玉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淑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淑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