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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号良与王建斌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号良,王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刘号良,男,1983年2月13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王建斌,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2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