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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伟、沈云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伟,沈云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冉,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周伟伟,女,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沈云思,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伟、沈云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88491.69元,此款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支付150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12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余款111491.69元一次性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