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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亚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10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亚峰,男,39岁(1978年2月8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庆城县,小学文化,住甘肃省白银市;2015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亚峰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一楼进站口处,趁被害人马某(女,19岁,山西省人)不备之机,将马某放在右侧裤兜内的一部三星A8手机盗出(价值人民币775元)。被告人李亚峰于2017年8月11日向公安机关自首,涉案赃物未起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亚峰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亚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亚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亚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的被告人李亚峰退赔款人民币七百七十五元,发还失主马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思佳书 记 员  王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