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艳、赵子木与被执行人孙凤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艳,赵子木,孙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艳,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北票市。申请执行人:赵子木,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凤明,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凤明应支付申请人李秀艳、赵子木欠款24555元,承担执行费268.32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艳、赵子木与被执行人孙凤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凤明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帐户,已依法进行冻结,本次冻结存款2098.6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