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连芬与陈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芬,陈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761号原告林连芬,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浴锋(系原告之夫),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开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芬与被告陈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连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林连芬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书记员 林巧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