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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连芬与陈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芬,陈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761号原告林连芬,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浴锋(系原告之夫),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开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芬与被告陈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连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林连芬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书记员 林巧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