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振全与胡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全,胡喆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623号原告:胡振全,男,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文教用品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胡喆,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胡振全与被告胡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胡振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振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振全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