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振全与胡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全,胡喆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623号原告:胡振全,男,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文教用品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胡喆,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胡振全与被告胡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胡振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振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振全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