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某1、张某1等与庆城县顺达砖瓦厂、盖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张某1,盖某,张某2,刘某1,郑某2,张某3,李某,刘某2,辛某,张某4,郑某3,刘某3,张某5,张某6,田某,庆城县顺达砖瓦厂,盖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02号原告:郑某1,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张某1,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盖某,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张某2,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刘某1,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郑某2,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张某3,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李某,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刘某2,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辛某,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张某4,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郑某3,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刘某3,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张某5,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张某6,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田某,住庆城县玄马镇。被告:庆城县顺达砖瓦厂,住所地,庆城县玄马镇柏塬村。法定代表人:盖廷存,厂长。被告:盖某1,住庆城县玄马镇。原告郑某1、张某1、盖某、张某2、刘某1、郑某2、张某3、李某、刘某2、辛某、张某4、郑某3、刘某3、张某5、张某6、田某与被告庆城县顺达砖瓦厂、盖某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郑某1、张某1、盖某、张某2、刘某1、郑某2、张某3、李某、刘某2、辛某、张某4、郑某3、刘某3、张某5、张某6、田某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某1、张某1、盖某、张某2、刘某1、郑某2、张某3、李某、刘某2、辛某、张某4、郑某3、刘某3、张某5、张某6、田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郑某1、张某1、盖某、张某2、刘某1、郑某2、张某3、李某、刘某2、辛某、张某4、郑某3、刘某3、张某5、张某6、田某负担。审 判 长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