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生锡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锡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070号原告: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北山兴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于秀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洋,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生锡芬,女,1968年5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生锡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生锡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