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辉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7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辉辉,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满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张辉辉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大庄村沿九龙大道、320国道驶往银湖街道高桦路合丰村,行驶至路段时,因发现手机未拿又原路返回大庄村,再从大庄村驶往合丰村高桦路8号家中,沿九龙大道、320国道、426县道、423县道行驶至银湖街道高桥村马塘桥路段时,与桥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辉辉欲让人顶替被公安机关识破被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张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提出予以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辉辉的供述和辩解,查获及抽血经过的视频、卡口监控照片及制作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违法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找人顶替,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辉辉当庭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辉辉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韵致?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