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留琴与邵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留琴,邵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字第7203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戴留琴,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安,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帅,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陆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留琴与被告邵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留琴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留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戴留琴负担。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