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崇飞与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崇飞,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643号原告:郑崇飞,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路252号(温州家具市场二区*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1681798H。法定代表人:诸葛琴锋,执行董事。原告郑崇飞与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郑崇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郑崇飞负担。审判员 陈淑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舒卉-?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