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师国良申请执行乔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国良,乔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76号申请人师国良,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乔振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师国良与乔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师国良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智 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