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870号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也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