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8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钟高焦与丁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高焦,丁春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8735号原告:钟高焦,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白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丁春兰,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原告钟高焦与被告丁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钟高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高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