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8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钟高焦与丁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高焦,丁春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8735号原告:钟高焦,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白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丁春兰,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原告钟高焦与被告丁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钟高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高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